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4名结伙在京使用铁锤将行人打昏后再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依
法给予严惩。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吉文、张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万彭彭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王庆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黑龙江省来京无业人员李吉文,湖北省来京无业人员张余、万彭彭,吉林省来京农民王庆来京后
分别结伙,预谋天黑后拦截单身女青年抢劫财物。
这4人分别于2001年11月至12月间的20多天时间里,先后在北京市丰台、朝阳、东城等城区的居民小区、
人行便道、公共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趁下班高峰借着夜色,先后用铁锤将8名妇女打昏,然后抢走她们的挎包,共抢得人民币
、手机、寻呼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2001年12月11日晚,李吉文、张余还持铁锤猛击途经朝阳区某小区便道
的民警刘某的头部,将其打倒后抢走手包(内装现金人民币1900元以及寻呼机、驾驶证等财物),民警刘某因重度颅脑损
伤死亡。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吉文、张余、万彭彭、王庆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
,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吉文参与抢劫9起,张余参与抢劫8起,共致伤8人,致死1人,二人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
重,社会危害和民愤极大,必须依法严惩;万彭彭参与抢劫4起,王庆来参与抢劫1起,也应依法惩处。据此,二中院依法作
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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