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不法分子俞亚春被依法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浙江省平湖市个体养猪户俞亚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养
殖添加剂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购买、使用其喂养200多头肉猪,并将其中的34头肉猪销售他人,得款18000元,致
使32头肉猪被屠宰、销售,170余名当 地群众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肌肉抽搐等中毒症状。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俞亚春使用“瘦肉精”,销售有毒肉猪,造成170多名消费者中毒,其行
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俞亚春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强调指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健
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严惩这类犯罪,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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