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国庆)记者于近日获悉,本报2000年7月1日三版《谁来纠正村里的错》一文中的王昌义老人终于通过诉讼摘掉了“村民”强加在他们家头上的“外来户”帽子,讨回了被剥夺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但村里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却至今未能得到纠正。
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小蜊蝗村的王昌义一家是1988年6月由吉林省扶余县迁入的, 当时依法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1990年春,村里调整土地,王家和村里其他家庭一样按人口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得了土地。1998年春,渤海石油公司绥中36—1油田在小蜊蝗村征用土地六百余亩,并依法给付了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私分,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留作集体公基金。但村里最终还是决定将这两笔款项分给村民个人。
在分钱过程中,依据王昌义家所属的南岭屯腰组出台的分配方案,王家被定为“外来户”,其人均得款额只是“本地”村民的30%,后经交涉,王家实际分到了50%。此后,为要回应得的另一半,王昌义奔波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
直到2001年7月,绥中县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王昌义的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岭屯腰组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给村民个人,违犯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王昌义要求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王昌义要求分得安置补助费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8月9日,该院作出责令小蜊蝗村委会给付安置补助费的判决。
“谁来纠正村里的错”?法院已纠正了克扣安置补助费这一部分,谁来纠正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错呢?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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