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守伦)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市财政、公安、人事和劳动等4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清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受理时间到2002年4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此办法执行,清退程序由两区自定。
通知说,根据市政府《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2001年第105号政府令)和有关调整人口管理政策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决定,我市从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招调入户、 随迁入户人员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2001年11月1日之后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给予清退。
通知说,清退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范围是,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款书(收据)”(五联单)的填发日期———2001年11月1日为起始日期,此日期后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给予清退。
通知要求,清退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5项:(1)招调入户和随迁入户人员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款书(收据)”第一联(原件);(2)招调入户人员和随迁入户人员的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3)招调入户人员的招调通知,随迁入户人员的户口本(均查验原件、留复印件);(4)招调人员接收单位证明(必须注明接收单位银行帐户和加盖单位公章,两人以上由接收单位统一办理);(5)经办人联系电话。
清退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工作程序是,有关单位和个人携带资料到市财政局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点(市劳动局二楼办证大厅)交验资料并领取回执。市财政局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将款项划拨给招调入户人员接收单位银行帐户,招调入户人员凭回执到接收单位办理退款;随迁入户人员则凭回执到资料受理点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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