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洁通讯员孔献之)深圳中院跨省处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湖南省工商局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法,深圳市中院日前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决定。前日,这3万元罚金已汇到法院指定账户。
去年5月17日,深圳中院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派员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该省某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资料。湖南省工商局工作人员以要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法院无偿 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深圳中院工作人员反复说明情况,仍遭对方拒绝。
据此,深圳中院认为,早在2000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相关条文:“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上述规定,以“不交纳查询费不予查询”的方式,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行为,应予制裁。
深圳中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人民币3万元的决定,限其在收到法院判决后3天内缴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发出后,湖南省工商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认为深圳中院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高院撤消该决定。
省法院审查后认为,深圳中院原罚款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决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前日,湖南省工商局缴纳的3万元罚金汇到了深圳中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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