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8日讯(记者 彭传刚)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九旬老太马某在老年公寓内摔伤身亡,其子状告老年公寓索赔一案(本报2001年10月23日一版曾报道)作出终审判决,老年公寓共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4万余元。
据介绍,1998年10月,90多岁的马老太被儿子送进济南市历下区老年公寓,其子与老年公寓签订代管代养协议,让老人享受一级护理。去年5月28日下午,老人在公寓大厅专用椅子里休息时从椅子上摔下,并于当晚伤情恶化去世。老人的儿子以老年公寓未按合同履行服务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去年10月,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包括精神补偿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近5万元。老年公寓以老人的死亡是旧病复发所致为由上诉。终审法院认为,老人从椅子上摔下系老年公寓看护过失所致;在老人摔伤昏迷后,由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的实习大夫进行抢救,老年公寓亦有过错。因此,老年公寓应对老人的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终审判决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维持原判,但死者亲属参加葬礼所用的交通费、住宿费,并非为其就医所支付,因此不应由老年公寓承担;丧葬费的赔偿金额由一审的3000多元降为16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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