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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骤停摔断顾客的手 管理处拒绝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9日11:25 新快报

  广州某广场管理处竟说自己没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徐清然)看来,郑女士这个春节一定得绑着夹板过了。昨天上午,她的丈夫激愤地来到广东省消费者 委员会,投诉位于广州中山三路的××广场电梯伤人后,竟然拒绝承担责任。

  扶梯骤停顾客摔晕

  1月21日中午,郑女士携其未满两周岁的儿子到该广场内的一商场购物,在从三楼乘坐手扶电梯下二楼时,电梯突 然发生故障,骤然停止运行,郑女士及儿子因惯性作用摔倒,郑女士一直滚到二楼地面,当场晕倒,小孩也摔至电梯中间,多 处擦伤。经正骨医院诊断,郑女士左手桡小骨骨折。

  广场拒绝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时,××广场某部门负责人即表示“这是意外,责任在我们”,并3次派人陪同伤者上医院复诊、支付医疗 费。但2月4日起,广场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商场的一位部门负责人对郑女士的家属称,“电梯的意外骤停是无 法预见与控制的”,并称商场已展示有足量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要紧扶电梯扶手。紧接着,广场停止了支付医疗费。

  记者打电话到广场管理处了解情况,一位姓陈的经理说他工作忙,“这件事还在处理,现在不便透露什么。”上午11 时,记者赶到管理处采访,等了很久,终究没能见到陈经理。

  管理处责任难推卸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潘主任肯定地对记者说,广场应该承担责任。即使有“明示”,也不能作为 推卸责任的理由。作为电梯的经营管理者,如果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顾客安全还是有可能的。

  省消委表示,他们将尽快将投诉转至该广场有关部门。

  出事商场能否免责

  据了解,广场整幢大楼都是由广场物业管理处管理的,包括出事的百货商场在内的所有商家都是租赁场地经营。

  郑女士是在商场内受的伤,那么,郑女士能不能向百货商场索赔呢?

  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张民安认为,让消费者分清他们内部的租赁关系,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 法律的规定。实际上,物业管理处(代表业主)和商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管理处和商场之间的关系,则是他们内部 的事,是另一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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