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十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育部、国家财政部联合发布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华社今天全文发表了这一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银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采取切
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通知要求,实行“四定”、“三考核”,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四定”一是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申请贷款学校限于全日
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是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
费和生活费。
三是定额度。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
款学校按照本地区确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六千元贷款数额,具体测算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及时通知贷
款经办银行。
四是定银行。由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三考核”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
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经办银行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
询系统。
通知还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其中包括此前媒体披露的,由经办银行要收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每学
期开学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
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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