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10日消息:今天的中国青年报刊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部主任徐迅的文章指出,中国的新闻侵权
纠纷正处于以官方机构或公务人员为原告的第四次高峰期。
文章认为,自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后,以侵害名誉权为主要诉讼形式的新闻侵权纠纷曾经历了三次高峰。
第一次高峰伴随着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初步觉醒,出现于1987至1989年,其特点是小人物告机关报,许多默
默无闻的小人物不愿忍受失实或有辱人格的新闻批评,将高高在上的机关报纸告上法庭,一度被称为“告记者热”。
伴随中国报业大发展的第二次高峰出现于1989至1993年间,其特点是文化体育名人状告新闻媒体,有人称之
为“大明星告小报”。
自1993年起,以工商法人为原告诉新闻媒体的第三次高峰开始兴起,它伴随着邓小平南巡谈话后市场经济的蓬勃
发展,原告以维护商誉、挽回经济损失为目的,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提起诉讼,提出的赔偿额均十分巨大。
文章指出,目前,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事业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新闻侵权纠纷正处于第四次高峰期之中,最基本的特点
是以官方机构和公务人员为原告,起诉新闻媒体及作者侵害名誉权。“多样性、普遍性、复杂性”是第四次高峰的基本特点。
具体来说:
特点一,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官方机构为原告的,有公安局、政府;公务人员为原告的,有厂长
、经理、税务干部、市长、警察、法官。涉讼媒体中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被诉侵权的新闻作品多为新闻消息,也有评
论、读者来信及媒体转载等等。
特点二,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原告群体认为,官方机构和公务人员与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完全应当
享有与公民同等程度的人格保护。
特点三,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第四次高峰中的典型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众多,诉讼程序反反复复。一起案
件拖上三年、五年、七八年的并非个别,一篇批评报道扯进十个、八个媒体的亦不鲜见。
特点四,诉讼地域全面开花,纠纷方式复杂化。在全国各地全面开花,地方性媒体和全国性媒体均无例外。
文章认为,第四次高峰期的各种形态,实质上是两种宪法权利,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
国家工作人员批评权的冲突。
文章也指出,近年来,“公众人物”的概念频频出现在著作中和媒体上,但却从来未曾进入中国有效的、可以被司法
运用的领域———没有法律,没有法规,没有司法解释,也没有案例。
文章还提出,中国有无必要和可能制定《藐视法庭法》的问题值得思考。近年来,司法界一些人撰文讨论制定《藐视
法庭法》,试图以此约束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当干预。但由于公众对司法公正问题存在较多的批评,司法整体形象有待改
善,这种源自司法界内部的呼声显得软弱无力,缺少社会共识的支持。但从长远看,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和司法尊严
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文章认为,第四次高峰更多地触及了宪法问题,大范围地触及了公法和私法的冲突。它表明,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已
经接触到本质问题,迫切需要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深入探索和积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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