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分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47条。
记者日前就社会关注问题,访问了上海市人口计生有关专家。
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政策作了什么规定?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答:(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答:(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7)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什么奖励规定?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3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反本法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问:上海市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答: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6种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问:上海市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答: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除符合上面非农业户口的6种条件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外,符合下列5种条件的,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2)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3)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5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4)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5)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个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应是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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