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话题,最近备受关注。《解放日报》昨日为此访问了人口计生专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据介绍,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可获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生部门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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