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罪犯刘金龙,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服从执行机关的管理,1月28
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对刘金龙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刘金龙今年38岁,系楚州区淮城镇个体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2月11日被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缓刑五年,但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其多次违反法律法规, 不服从公安机关管理。2001年夏的一天上午,刘与其妻
用一张10元假币向一卖瓜的妇女买瓜,遭到拒绝后竟强行将瓜搬回家,卖瓜妇女追至其家中,刘金龙夫妇即对其辱骂殴打。
同年11月23日晚11时许,辖区派出所所长带领保安队员执行巡逻任务时,见刘正在一新开的茶座门口前扫地,即上前询
问,刘态度强硬拒不合作,当一保安人员提醒其说话注意文明时,刘竟上前抓住该队员的衣领并推搡,不服从管理。同年12
月22日下午3时,刘酒后将摩托车停在路上与人谈话,某单位驾驶员开车路过即按喇叭示意其让开,双方发生冲突,刘将驾
驶员打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耳郭裂伤,还打伤一名随车人员,造成交通堵塞达30分钟,后被“110”处警人员带离现
场。
今年1月4日,楚州区公安局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建议对刘金龙撤销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龙在缓刑考
验期间,不服从执行机关管理,不认真接受改造,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并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
定。
徐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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