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游春亮)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因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出台文件调整规划属地一旅游区土地时,侵害了当地两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这份文件。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于去年4月16日出台文件《关于遮浪旅游区建设控制调整用地和收 费标准的决定》。《决定》中称“遮浪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对旅游区规划范围内的部分项目用地和使用功能进行调整,规定了南澳路、慈航路东面海滩的土地由管委会统一收回原土地使用权。5月8日,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规划局依据此文件向原土地使用单位即本案的两原告———汕尾红海湾旅游中心和汕尾红海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调整规划土地的通知》。
两原告在相继接到《决定》和《通知》后,认为该区管委会和区建设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便于去年6月初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决定》和《通知》。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红海湾管委会发出《决定》及红海湾建设规划局发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是实施开发试验区规划管理、调整土地。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性区域,其规划管理的编制和审批职权应当适用《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遮浪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根据该规划修编的“调整方案”未经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依法不能交付实施。为此,该法院于去年10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的《决定》和被告红海湾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发给两原告的《通知》。
一审判决后,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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