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存在政府行政干预重、企业债权债务清理难,破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滞后等原因,审判实践中尚有一些实际问题和难点亟待解决。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应严把八道关:
一、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申请破产的企业须先提交债权债务清册及有关证据材料, 并填写好调查统计表,认真审查企业的法人资格及现实财产状况,实地考查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现状,依法委托信誉度高、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对该企业进行破产前的审计。
二、严把资产移交关。案件受理后,要立即查封企业的所有资产,冻结银行存款,保存好财务账簿,在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后,须由原企业负责人、破产清算组、纪委监督部门及人民银行的代表参与移交,杜绝和防止破产企业出现隐匿、私分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
三、严把债权清收关。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一是指导清算组认真审查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单和原始凭证,逐项核实破产企业的债权;二是向债务人发出《偿还债务通知书》,要求债务人限期偿还债务,把清算组无法收回和难收回的债权,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清收;三是充分发挥利用各种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破产企业的财产拒不退还的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力求尽可能收回破产企业债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严把资产评估关。。资产评估是变现破产财产的依据和前提。破产案件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对照实物资产,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后,再由法院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基本上通过的评估报告才能成为破产变现的依据。
五、严把资产变现关。出售资产应该进行公告,非经评估不得私自出售,机械设备及厂房设施尽可能整体出售,并且由有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破产财产公开拍卖。法院要监督整个拍卖活动,确保资产变现合法、公平、透明。
六、严把财务管理关。清算组成员要各负其责,财会人员逐笔记录破产财产的接收、保管、清理、清算工作,处理变现物资要手续齐全,财务账目规范完整,财务收支须有经办人、清算组长、审判人员三方签字后逐笔入账。
七、严把破产财产分配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具体分配则由清算组负责实施,但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执行,依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八、严把破产案件终结关。破产终结时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对破产财产的变卖、拍卖和破产分配执行情况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最后经破产合议庭通过后,破产还债程序方可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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