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北京,不管是平日还是节日,在禁放区都是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的。
8年前,即1993年12月1日,北京市正式实施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这就等于宣判了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性。京城百姓的素质是较高的,那一两年春节期间几乎听不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声音。没有了烟雾污染,没有了血淋淋的外伤,更是节省了一大笔钱财———许多人为之欣喜不已。
但是,8年后的情形又如何呢?一言难尽矣!
记者在北京市公安局危管处得到的一组统计数字表明,从今年农历除夕夜到2月18日14时止,参加查禁的民警就出动了近3.7万人次,以维持32个指定燃放点秩序,其间共查处违禁案件250起计251人,其中对28人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并批评教育223人。
一组统计数字或许更能说明问题:仅在今年除夕夜18时到24时,北京同仁医院、积水潭医院便收治因燃放烟花爆竹而致伤人员达26人,其中重伤15人,轻伤11人。个别重伤者的眼球还不得不摘除,成为残疾人。与此同时,北京市消防部门接到火警158起,较去年同时间竟多了134起!
应该说,8年来北京市实施禁放规定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不但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的人数平均值下降了46%,火灾平均值下降了一半,而且人们知道了禁放令的现实存在。但是,这两年的“禁放”工作却出现了明显的反弹现象,一些市民在禁放区内公然燃放烟花爆竹,对此群众意见较大。许多群众认为,既然已经立法禁放,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反之,这部法律就没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还不如将其废除。当然,也有人反映,当初立这个法的时机不太成熟,没有注意它的实际操作性。春节毕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不放几挂鞭炮就不算是过节。不如把这个禁放规定改一改,让大家都痛快一番。
但现实的问题是,这部禁放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不容怀疑的。即使是要改或者要废除,也要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而不能任人随意违反。
不能忽视的是,现实出现的不合谐情况却是———即便已经有了法,但在执行时却往往走了样。一位民警曾这样对记者说,在一些大喜的日子里,明明知道有禁放令,但是看到群众那种兴高采烈的样子,就手软了,何况“法不责众”,也不好去深究。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代表性。北京作为首都,各种节日庆典活动数不胜数。可是,如果随意开个口子,公然置法律于不顾,岂不是认同了这样的“信息”:在特殊情形下,法律是可以不管不顾的,而且不会受到追究。要知道,法律权威的确立,恰恰不能单纯依靠所谓“违法者”数目的减少,而是在于———一旦有人敢公然违反法律,就会有执法者予以制裁。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对法律的看法也不能一成不变,还要区分“良法”和“恶法”呢!大量的事实证明,禁放烟花爆竹益处多多,根本谈不上什么“良”与“恶”。中国人一向注重“情”与“理”,惟独在许多情形下漠视了“法”,这样的“恶习”不改能行吗?事实上,北京市政府几乎年年都召开禁放工作会,仍然坚持“口子不开,力度不减,禁放区管住,非禁放区确保安全”,说明这部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只是执法者在执行时还欠些“火候”。但愿这一“得过且过”的毛病明年不再有。
最后,记者还是想说:已有的“禁放”法规只要还在实施,就必须予以遵守。即使有一天真的要废改,也要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这里,没有“挑战”一说!(本报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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