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春节,“第七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经贸交易会”的大型灯展在恐龙之乡热热闹闹地拉开了帷幕。然而,两个多月的展览结束后,结果让人大吃一惊:灯展首次出现了亏损。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包括自贡市邮政局在内的两家单位被承办方———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昨(21)日,记者从成都市中院获悉,这起被称为“天下第一灯案”的案件日前以东 新公司的胜诉而划上了句号。作为被告之一的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判令支付东新公司266余万元。
2000年7月26日,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与自贡东碳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办合同书,由后者承办第七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
合约签订后不久,东碳公司决定设立东新公司,并委托东新公司承办第七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经贸交易会的一切事宜。
作为本届灯会的独家承办单位,同年11月16日,东碳公司、东新公司又与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邮政局签订了代理合同。授权由这两家单位全权代理灯会所有门票设计、制作及销售工作。按照双方的约定,两单位负责包销灯会30万张门票,若门票最终销售低于30万张,保证支付门票收入720万元。
2001年1月,灯会开展,然而,两个多月的展览中,省邮政公司仅售出门票12万余张,销售金额只有300多万元,省邮政公司只支付给东新公司票款210余万元。此后,东新公司便将省邮政邮购广告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早报记者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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