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21日电】(记者古国真通讯员张弘)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原湛江海威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海被判处死刑,周福生、彭勇、黄少波被判处死缓,梁富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刘海于1996年4月至1998年5月间,先后指使周福生、彭勇、黄少波、梁富华等 人使用变造或伪造的金融凭证为其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20843.46万元。此外,还指使梁富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资金人民币1345.79万元供其使用,指使张军(另案处理)挪用公款人民币49.5万元给其使用。事后,被告人刘海向银行工作人员彭勇、黄少波、梁富华支付好处费人民币373万元。被告人刘海将上述诈骗和挪用所得的款项,绝大部分交由蓝格记入湛江市华海贸易公司的资金来往数之中,然后再以其个人名义用于支付高息利差、好处费、归还以往借款和作为海威、华海两公司的经营费用及用于个人生活等开支。
被告人周福生协助刘海骗取资金计人民币11223.46万元,从中收取中介费35万元。被告人彭勇受刘海指使,以使用变造金融凭证的方法,协助刘海骗取资金人民币4575万元,从中收受刘海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黄少波以使用变造金融凭证的方法协助刘海骗取资金计人民币6991.46万元,从中收受刘海支付的好处费250万元。被告人梁富华以使用变造金融凭证的方法协助刘海骗取资金人民币1167万元。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166.1万元资金给刘海使用,事后,共收受刘海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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