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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商城提起的行政复议引起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22日09:42 法制日报

  如何理解降价商品的“原价”?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记者万学忠)只缘对什么是降价商品的“原价”理解产生分歧,北京贵友大厦不服北京市物价局行政处罚,20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行为已引起国家计委的高度重视,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建议国家计委尽快出台有关解释。

  2月7日,北京市物价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友大厦销售的一款羊毛大衣,不能提供降价前的交易票据,据此认定贵友大厦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并作出罚款处理。物价局的处罚依据是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但贵友大厦理解,“原价”应为: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贵友大厦虽然没有以5800元的价格成交过,但找到了其他商场同一产品曾以5800元成交的凭证。贵友大厦认为这可以证明该款羊毛大衣原价确实为5800元,并不存在欺诈。

  但执法部门认为,“原价”应为: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

  据当时参加立法讨论的专家介绍,立法时提到原价,是指“曾经卖过的价格”,就是说要有交易凭证。但具体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还是“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当时并没有考虑到。但既然执行过程中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国家计委应该及时作出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掌握尺度,商家自觉遵行。

  至于贵友大厦拿其他商场的交易凭证证明自己不构成欺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不能成立。马教授还明确表示,“原价”应该指“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以彩电为例,某一型号的彩电刚刚出厂时标价5000元,经过多次降价,4000元,3000元,两年后可能降到了2000元,那么,从诚信的角度出发,商家应该标明最近一次的原价———3000元,而不应该是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5000元。

  据了解,国家计委对价格执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在着手研究,包括对“原价”问题,将于近期一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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