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23日电(东亮冯亦珍)一起因银行出纳员工作差错而引发的7万元合同纠纷案日前由浦东新区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过错责任在银行,案件的受理费、鉴定费等6210
元判令由被告银行承担。此案中,法院采用银行监控资料作为定案证据在上海属首例。
家住河南省南阳市的原告张某向法院诉称,去年4月11日,他在被告银行处开立了实名 制存折,存入人民币7万元
,同年6月5日,他持7万元存折到被告银行取款时遭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支付这笔存款本金,并赔偿其
因本案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费、公证费、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2万元及其诉讼费用。张某出具了7万元的定期通用存
折1张和公证书1份。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之子曾携带一袋子现金来到被告银行,要求存款47万元。但是他分别填写了两张存款凭条,分
别以自已的名义和张某的名义填写1张47万元和1张7万元的存款凭条。当日发现短少7万元,经查看监控录像,了解银行
柜员在受理这笔业务时发生差错,为张某误记了一笔7万元的账。被告即通过银行反交易程序注销了这笔存款登录,并向原告
解释和道歉,但协商无果。
被告银行向法院提供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带,并依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工作暂行规定》,证明其依法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的印证,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照职权委托司法部鉴定中心对被
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带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款是正当民事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是成立的。但双方争论的7万元是否
真实,从本案证据的关联性来看,依据被告提供的原告张某之子在存款交割全过程的监控录像反映,原告的实际存款数额为47
万元,另外7万元储蓄存款不存在。监控录像带经司法鉴定,是真实完整的。鉴于银行行业的特殊性,其在主机房和柜面等要
害部门安装监控设备,是经批准的合法行为,所以录像反映的事实应认定真实有效、有证明效力。原告取得了超出实际存入款
的存折,虽在手续和程序上合法,但取得这7万元实属不当,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工作中的失误,也要求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后,原告张某没有当庭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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