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毒枭有同胞兄弟10个,是全国一个特大家族式贩毒团伙。几年来以各种方式大肆贩毒,被抓获后,在法律面前,尽管旁证如山,但是从始至终拒不认罪,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的制裁,可是结果呢……
讯问归讯问就是不认罪
马兴鹏,别名马老八,现年28岁,宁夏同心县农民。2001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案犯有专司供应运输毒品,化名为余家厚的耿作良,体内超载藏毒运输的张金朋、铁杆情妇张敏。其“落网”过程,早报已于去年7月8日至8月7日以连载的形式,作了《秘捕马老八》详实的独家报道。此案是建国以来,我省最大的一起代号为“4·15”的缉毒大案。公安人员历时57天,行程4000多公里,跨云南、陕西、宁夏三省,经过斗智斗勇的风雨较量后,将同案犯罪嫌疑人逐个抓获,共缴获高纯度海洛因6455克,毒资约28万元。
西铁公安处刑警三大队2001年共刑拘47人,起诉了44人。除马兴鹏之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事实面前均能认罪,惟其从始至终拒不供述自己有贩卖毒品行为,尽管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佐证历历在目,但是马兴鹏一直说自己是往返宁夏云南做茶叶生意,要么再闭口不言,几度使案情的进展陷入困境。
马兴鹏年龄虽只有28岁,文化程度也不高,但在同胞10兄弟中的信誉度和智商却不是排行次序上的老八,而是10个兄弟中的老大。是宁夏同心县,乃至全国最大的一个家族式犯罪团伙,其中有四个兄弟因涉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一个被乱刀捅死。
马兴鹏8年前在云南大理下关做茶叶生意时,以西北人体格的剽悍,很受下关女人的青睐。后来成为其情妇的同案犯张敏,就是利用自己特殊的优越环境,多次促使马兴鹏贩毒铤而走险。
贩毒的次数多了,暴利翻番了,胆子也大了,反侦察的“招”自然不同一般了。
从始至终,马兴鹏拒不认罪的行为,用现代国际办案中的称谓实质就是“零口供”。
面对马兴鹏这一特殊的“零口供”问题,办案人员是如何用佐证形成一个证据锁链让其认罪,司法机关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还没有明文规定实行“零口供”办案的情况下,如何给狡猾的马兴鹏定罪,这确实是一个不多见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沉默难脱罪
“零口供”,实际上是西方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权的一种延伸。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是没有沉默权的,必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如下:侦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从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马兴鹏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又对办案人员提出的与本案相关的问题闭口不答,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即使没有自己的供述与辩解,或者称为“零口供”,刑法第46条也有相应规定: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此条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马兴鹏即使没有供述,只要其他证据充分确实,为其定罪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关于证据的诠释,刑法第42条如下: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马兴鹏,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中,虽然没有刑法第42条中第四项的供述,但西铁公安处三大队的刑警在当初抓获各要犯时,其超前的细致工作,就为犯罪嫌疑人马兴鹏定罪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旁证如锁链套牢马兴鹏
2001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马兴鹏、耿作良,联系购买毒品后与张金朋预谋,让张将毒品带回同心县。犯罪嫌疑人马兴鹏在大理州公安招待所让张金朋吞下毒品57包计607.9克,张金朋于当日被乘警在昆明至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上查获后,供述为马兴鹏所为。
马兴鹏情妇张敏被抓获之后,办案人员从其家搜出包装毒品的缅甸产安全套两包和张金朋吞入体内的毒品包装安全套相同。同时搜出了马兴鹏10余张自己的相片而不是自己名字的身份证和贩毒记账本,以及窝藏的24.1万元毒资和毒赃。均承认为马兴鹏所为。
犯罪嫌疑人耿作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几次发完毒品后,从张敏处拿到的毒资款项,均与来往账单相符。从此就形成了一个为马兴鹏定罪的佐证锁链:一、证人证言:张敏、张金朋、耿作良指认马兴鹏犯罪,是直接证据。二、书证:来往账单。比如4月15日记张金朋一笔账是这样记的:57包×93废,意为57包乘以93,括号里的“废”字,是有原因的,他眼看着张金朋离开公交招待所以后,自己也就很快回到了同心县,根本没想到张金朋已在列车上被抓,心想张携“货”逃跑了,所以就注明了一个只有他和张敏能知其意的“废”字。三、物证:一个人的照片,用不同名字办了10余张假身份证,专用于汇款、乘机、出入境等用途。其次在张敏家搜出的安全套和张金朋吞下毒品的包装安全套为同一批货等。四、省公安厅对张金朋吞下腹内毒品的鉴定结论等等。
对于57包×93废的账目,尽管犯罪嫌疑人张敏、张金朋都如实作了供述,但马兴鹏还是说那是茶叶账目,办案人员在讯问时,一再问此笔茶叶销于何处,说是销于昆明一宾馆,为了证据确凿而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西铁公安处三大队刑警又再下昆明,当一无所获回来再次讯问时,马兴鹏回答:“我那天发烧,大概是胡说的。”
自逮捕犯罪嫌疑人马兴鹏之后,办案人员除前期抓获期间搜集证据细心外,后期的每一项取证工作仍是一丝不苟。正如白少强大队长所说,有些证据往往是一闪即失的,但是每一位侦察员都尽到了最大的努力。
所有佐证,如一条证据锁链一样,扎扎实实地拴牢了犯罪嫌疑人马兴鹏的“零口供”,相信法律会公正的给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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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纬》“突破零口供”
我国现行刑法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零口供”办案制度,实际其他省份的检察院和法院已有过先例。其中辽宁省检察院提前尝试过。
记者于2月22日上午拨通了辽宁省检察院公诉处的电话,该处又推荐了一位资深的张检察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与咨询。张检察官在电话中说,他们省于1998年和1999年,在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试行过“零口供”办案制度。所谓“零口供”,对检察官办案来讲,实际上是一种假设的,其目的在于不轻信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重证据。因为口供完全可能存在一些虚假成分,或刑讯逼供的水分,导致案件出现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就把“零口供”办案的制度响亮地提了出来。但是经媒体报道以后,让人们产生了一种误解,似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此有了沉默权,这种误解是完全错误的。所以两年后又不再这样提了。但是检察官在办案中,仍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口供,只要铁证如山,还照样要定罪的。
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是全国一个品位很高的法制栏目,2002年元月10日,就曾以《突破零口供》为题作了一个节目,其内容和犯罪嫌疑人马兴鹏一案有相似之处。讲的是一个走私团伙被抓获后,同案犯均对走私犯罪供认不讳,惟独走私头目从始至终拒不承认自己有走私犯罪行为。尽管也是一个“零口供”,但在佐证材料铁证如山面前,法律还是为其判了罪。这个专题做得确实好,无疑是给人们上了一堂深刻及时的法制教育课。
就在《社会经纬》元月10日的“突破零口供”没播出前的去年11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豫检郑铁刑诉200133号一纸诉状,对被告马兴鹏一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尽管被告马兴鹏也是“零口供”,法院于11月28日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如期开庭,经过法定程序后,依据实际情况,于12月11日以2001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为四被告作了判决。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马兴鹏、耿作良、张金朋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敏的行为构成窝藏毒赃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敏供证被告人马兴鹏、耿作良、张金朋联系贩卖、运输毒品以及马兴鹏对毒品犯罪所记账目的情况,与被告人耿作良、张金朋的供述相互印证在卷,另有从被告人马兴鹏住处扣押的账目予以佐证等等。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等条款,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马兴鹏判处死刑。被告人耿作良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被告人张金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张敏犯窝藏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罪犯马兴鹏以自己的“高智商”制造了“零口供”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法律还是对其和另三名同案犯,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2月21日,记者在看守所见到张金朋时,他对判决很感慨,由于被抓获后有自首情节,法律给予了从轻处罚。一个同监室的叫阿吉的犯罪嫌疑人曾对记者说过,张金朋有一个晚上爬到他耳朵旁说:“这一段三大队提讯你的次数多,别忘了捎一句话,我真心感谢三大队。”其实他感谢的不应是三大队,而是公正的法律。
张敏只是默然地说了一句话:“划不来。”
是的,这句话说得很实在,因为回去后不仅仅丢掉的只是工作。
记者没有看到马兴鹏,只听说他曾对一位民警说过:“尽管三大队把我推到了这个地步,但我还是很感谢你们的。”其因是他知道他终究有这么一天,而这一天到来之后,三大队民警办案的作风让他打心眼里服气与感动。可是对于认罪与悔罪,至今还是一个“零口供”。
宗公平《今早报》供稿
《江南时报》(2002年02月25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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