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本版曾于去年10月报道过的巨额贷款诈骗案硝烟再起。由于贷款损失惨重的某受骗银行向已被判刑的两名诈骗犯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同时该银行以某邮政储蓄所并未尽管理责任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向法院提出赔偿原告80万元巨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曾在某邮政储蓄所工作过的张某,由于炒股、赌博欠下了40余万元的巨款。张某与在银行工作过的朋友王某合谋贷款诈骗。1999年底,张某伪造了一张某邮政支局5年期定期存单,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填写户名为王某。2000年1月,张某与王某商议用该存单作质押担保。原告某银行依贷款程序,前往某邮政储蓄所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张某以工作人员的名义在柜台内接待了前来核查的一行人,并出具了加盖“储蓄专用章”的证明。至此,某银行将80万元贷款给付了王某,最后这笔巨款除15万元用于投资外,其余均被用于还债及挥霍。
民事诉讼请求
银行认为,被告张某、王某以非法手段骗取原告80万元的贷款,除应接受刑罚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邮政支局由于不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以致造成原告80万元信贷被骗,被告邮政局作为被告邮政支局的法人单位,应为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求4被告偿还原告被骗的80万元贷款。(新报记者张晓杰 通讯员焦光俊郑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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