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见习记者杨岚】曾经给老百姓带来福音的义诊,似乎现在被药品促销弄得走了味。市卫生局为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和合法权益,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从今日起将加强对义诊活动的管理。
据介绍,义诊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如果有单位出于利益考虑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则均属非法行医,将被依法取缔。
资格要求提高
(一)人员要求: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戴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二)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义诊的公告(广告)必须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程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刊播。
义诊必须备案
(一)举办或参加义诊活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由义诊组织单位在开展义诊活动前30日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及本区(县)的医务人员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义诊,由义诊组织单位在开展义诊活动前30日到义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区(县)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30日分别到医务人员注册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到本市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30日分别向机构、医务人员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违规就要处罚
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将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审查严格
1、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2、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3、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5、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市容等部门的同意书。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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