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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缘何实行集中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25日18:3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邬焕庆、曲志红)

  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外商反映“在中国打官司难”。其中固然有对规则的不熟悉,但更多的却是“地方保护主义” 作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出台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使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逐步 走向跨区域、专业化和规范化,从而有望真正做到“中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至2001 年10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23340余件,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实施,促 进了国际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同时不可否认,以往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分散在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法院辖区 和行政管理区域重合,因而在有些地方,这类案件的审理经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影响和干涉。

  众多外商最为看重的“投资环境”之一就是“法律环境”,“入世”后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将更加频繁,商事 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也会相应增多,同时世贸规则向我们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的这一涉外民商事审判体制已 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将以往分散有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 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使这类案件的管辖具有跨区域性,提高 了案件审级。调整后,只有少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行使这一类案件的管辖权,并且大多数案件将由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

  相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将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维护司法统一,从而进一步实现司法改革“公正与效率 ”主题,提升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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