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撰稿人袁古洁(国际法博士)
日前,日本政府单方面宣称,派遣海上保安队的大型巡逻船到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搜寻沉船 ,并声称这类行动不需要获得中国同意。
日本的这种单方面行为,不仅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不尊重,而且还是对中国海洋权益的 侵犯。
根据国际海洋法,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它具有不同于公海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非沿海国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只享有航行、飞越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特定自由,搜寻、甚至打捞沉船,显然已超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的非沿海国应享有的权利。
中国与日本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约定必守”的国际法规则,日本负有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责任。日本派遣大型巡逻船进行水下调查,绝不是简单的“航行”行为。
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水下调查有可能借此进行相关的海洋科学研究,尤其是打捞沉船行为,由于船舶有可能沉没在专属经济区下的大陆架上,打捞沉船,必定会影响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因此,搜寻和打捞沉船绝非日本政府所声称的不需中国同意,而是根据国际法、根据中国国内法,都应获得中国政府的事先批准。
互相尊重主权与和平共处,是世界各国都应遵循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日本政府绝不应凭借自己强大的海军力量,任意侵犯他国的海洋权益。尤其是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素有争端,日本的这种先下手为强的做法,更应提防。
日本开始搜寻疑船
据中新社电日本海上保安厅昨天开始搜寻两个月前沉没的神秘船只残骸,搜寻过程将持续到本周五。日本声称这是一艘朝鲜的间谍船。
去年12月22日夜,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船从公海上日本专属经济区一侧追缉一艘所谓“可疑船”至中国专属经济区内,并将其击沉。日本虽始终宣称此举为“正当防卫”,但因在适用国内法律方面含混不清,且在国际海洋法公约方面法理不足,其在东海行使武力引起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亚洲国家的关注。
日本政府认为,沉船虽位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但水下调查是对所谓“犯罪活动”的调查,不构成对中国经济利益的损害。
袁古洁简历
1988年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至1997年韩国高丽大学访问学者;199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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