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为履行我国“入世”承诺,使中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与世界上的通行作法保持一致,自2002年3月1日起,我国人民法院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这项规定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维护司法统一,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提升中国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为“入世”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洪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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