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为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从4月1日开始实行。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坚持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从今年起,适当增加粮食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省对地、州、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统一政策,确定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及时足额筹集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补贴的原则是有利于粮食“三放开”(即放开收购、放开市场、放开价格);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与结构调整;保障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为,各级政府为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而确定的储备粮食其储备期间所必须开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储备粮食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食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应粮食差价支出;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可直接补贴在粮食生产环节,也可用于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开支。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由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编报。对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查处,按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用于粮食方面的补贴,对违反规定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除如数追回外,省财政将按违纪款的两倍扣拨省财政对该地(州、市)当年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如果粮食风险基金出现超支,地、州、市财政必须在6个月内筹措奖金予以弥补。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省财政将予以通报批评。(罗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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