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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告两报社 洗清“村霸”恶名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26日16:33 华商报

  本报宝鸡讯(记者易水)宝鸡市渭滨区13、14届人大代表、马营镇永清村党支部书记李宪斌状告两家报社名誉侵权一案,近日渭滨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构成侵权的两家报社除在报纸公开道歉外,还将和原文作者共同承担45000元的经济赔偿。

  2000年11月和2001年1月,海南一家法制报和西安一家生活报分别刊发了《朝天鸣枪犯故意杀人罪吗》和《举报村霸竟成故意杀人犯》的文章,而这两篇文章的作者均为省上一杂
志社的特约记者徐某。文章刊登后,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同时这一事件也得到了当地各级政府和政法部门的关注。经过马营镇党委、政府组成的工作组和宝鸡市刑警支队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李宪斌长期担任永清村党支部书记,带领群众走上了致富路,村上面貌变化很大。但由于工作中敢于碰硬,得罪了一些人,遭到了少数人的嫉恨,而文章中定性为“村霸”的许多事实都属不实之辞。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章中所报道的主要人物渭滨区人大代表、马营镇永清村党支部书记李宪斌以名誉受到侵权向渭滨区法院起诉了两家报社以及文章作者,除要求在报纸上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外,还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10万元。

  2001年11月,渭滨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辩称文章内容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又将文章向两家新闻媒介寄发,确实对原告的名誉及人格尊严产生不良影响,破坏了原告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海南和西安这两家报社在接到徐某的稿件后,对文章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查核实,即将该文发表,扩大了该文的侵权范围和影响,3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各自报刊原侵权版面同等位置上以书面形式公开给原告李宪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两家报社各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2万元,文章作者徐某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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