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2月26日讯 安徽庐江县钟山矿山有限公司的37名职工不服企业作出的“整体下岗”的决定,一纸诉状将自己服务多年的企业告上了法庭,但企业领导却认为做法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昨天下午,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当庭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最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钟山位于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以富含铁矿而闻名于省内。1987年,职工们所在的钟 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合钢集团攀上了亲家,成为集团唯一独资的一家子公司。1998年,该矿亏损940万元,职工工资只发到60%。1998年11月1日,钟山矿改组成合钢集团钟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许家全等都是企业的老职工,有的与企业有十年以上的劳动关系。1999年8月,钟山矿随合钢集团一起进行改革,即争取到了“三家抬”的政策待遇,即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让职工进入中心,职工的生活由国家、企业和社保各承担1/3的比例。85位职工下岗了,其中49人享受12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而许家全等37位职工则断了生活来源。矿里利用国家下拨的资金,买了机器设备,将生产搞了起来,同时还找到了新矿。2000年4月,该矿复产当月即止亏为赢。去年,该矿创年利润达300万元,职工年收入达8700元。今天的钟山矿各条生产线加速运转,职工加班加点,矿上还招收了数十位农民工。
许家全等37位职工认为企业推行整体下岗的行为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职工们的合法权益。但企业负责人认为,这是企业在长期亏损、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采取的对策。2001年9月7日,庐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裁决,认为企业为摆脱长期亏损的困境,在企业内部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是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钟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矿实施整体下岗的决定,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应进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于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企业应按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妥善处理和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要求企业必须为这37位职工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予采纳职工关于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
2001年11月19日,巢湖市中院对此作出(2001)民初字第51号裁定,认为职工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是合钢集团公司钟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此类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所以职工的请求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也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所以驳回了37人的起诉。但37位职工不服,认为本案应属劳动争议,遂上诉至省高院。(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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