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首例股权纠纷案判决韶能公司监事会主席协助转让内部股违法
本报讯 (记者甘超强)昨日,韶关首例内部职工股转让纠纷案有了结
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该股票转让行为无效,本金、股息、股权
证等相互返还,同时判定韶能公司监事会主席邸某参与协助私下转让该股票
违法,判令其支付本案诉讼费672元。
1993年5月,韶能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韶关某校教师王某获得
该内部职工股1·3万股(1·3元/股)。1996年8月,公司外部人
员赖某等人通过韶能公司监事会主席邸某的介绍及协助,以每股1·7元的
价格收购包括王某在内等5人所持的4·2万股。由于家人的告诫,王某所
持股票的转让一直未全部完成。
1999年8月,该股成功上市,股票市值在当天一下子提高近10倍
,赖某等人因无法取得股票交易权,遂于去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追
索股权。王某称,当时股票的转让受到监事会主席邸某的误导,邸某在明知
该股可以上市的情况下仍介绍公司外部人员低价收购,有欺骗嫌疑,故一直
拒绝交出股权或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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