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2月27日电(记者李鹏翔、张先国) 记者近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省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决定给予赔偿的达114件,赔偿总额为303.82万元。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监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依法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8件,审结702件,比上年分别上升16.1%和24%。 在受理的案件中,有行政赔偿案470件,刑事赔偿案258件。
被告王某涉嫌挪用公款被恩施州检察院起诉、州中级法院判决有罪,二审发还后,重审宣告无罪。省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决定该州检察院、法院为共同赔偿机关,赔偿王某被错误关押300余天的赔偿金。咸宁市某县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判刑,死者亲属要求赔偿,县公安机关未予赔偿。咸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决定该县公安机关给予赔偿。
吴家友院长指出,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加强对国家赔偿法的审理工作,将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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