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惠屏陈晓薇通讯员金松卫)日前,市长于幼军签署第110号政府令,发布《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出具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失业人员申请还必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规定还对政府部门受理、调查、审核等提出明确办事时限要求。一般为5到10个工作日。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享受期限自批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至其丧失享受条件之日终止;其他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拥有高档消费品,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一)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二)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楼房未满5年,或者已满5年,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使用面积的;(三)购房入户未满8年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五)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其他情况。
保障期限为六个月
《办法》还规定,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期限届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如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发保障金的手续。
弄虚作假将被处罚
《办法》要求,对批准享受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获得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办法》规定予以警告,追回其已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以已领取金额2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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