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相当部分的私人房屋和集体单位兴建的工业厂房的产权不能得到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违法建筑的大量滋生,严重影响到我市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如何有效处理这些历史遗留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一项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去年10月中旬,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两项法规(以下简称两个《规 定》),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规定》的制定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以及全市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立法过程中先后20易其稿,形成各种文字材料近20万字,经过两届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历时一年半,方获通过。通过立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将为严厉查处新建违法建筑扫除障碍,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市民居住环境。
两个《规定》旨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必然有一个时间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之日,也就是1999年3月5日。这一天之前所建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按照两个《规定》,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于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则要按照《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认真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是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工作。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责任把工作做到实处。执法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耐心细致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问题复杂,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希望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给予充分的理解,积极配合,共同抵制违法建筑,保证两个《规定》的顺利实施。我们坚信,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将从根本上杜绝我市违法建筑的滋生,为我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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