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谷朝明) 本市近日出台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从事个体经营等制定了系列优惠措施。
《意见》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转业的第二年1月1日起开始逐月领取退役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每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按照该政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完全享受到本市地方公务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人事军转安置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另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可免缴3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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