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特派鞍山记者王世海)鞍山市的赵先生在自家附近的存车场内将摩托车存放数月。今年2月份,他发 现摩托车已丢失,便向车场负责人索赔。昨日,在鞍山市消协的调解下,赵先生得到了3000元的赔偿。这在鞍山属首例。
赵先生说,他家住鞍山市铁东区,去年入冬时节,他把一辆花1.72万元买来的摩托车存放在自家附近的存车场。 今年2月1日,他去车场取摩托车时,该车不见了。遂与车场负责
鞍山市消协调查得知,赵先生持有存车场的车牌,而车场方不能出具赵先生不在车场存放车辆的相关证据,因此车场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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