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7日电(记者刘晓燕) 今天上午,河北律师乔占祥不服铁道部铁路客运票价上浮上诉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容纳几百人的大法庭公开审理。
京城四五十家媒体的记者赶到法院,还有一些旁听人员从河北赶来。
乔占祥一人坐在上诉席上。他的对面,一字排开坐着铁道部、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 局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高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振清主审本案,行政审判庭正副庭长分别担任合议庭成员。
在庭审过程中,乔占祥坚持主张,铁道部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下简称《票价上浮通知》)仅经国家计委批复,未报国务院批准,而且也没有依照《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程序违法。
而铁道部的委托代理人刘莘指出,《价格法》第23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铁路客运票价上浮必须举行听证会。而且,铁路客运票价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服务价格,不在该条规定的3种情况之内。
该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法院认为,乔占祥所诉是事实,但脱离当时实际。以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就断然认定《票价上浮通知》不合法,也不可取。
《价格法》第23条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但规定比较原则,实际运用中还需要一部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当时缺乏相应的配套程序予以实施,而且,铁道部已组织有关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单位进行了类似于听证会的咨询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了批准手续,是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在《价格法》配套实施措施出台之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休庭20分钟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王振清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虽然以乔占祥败诉告终,但它的全部意义绝非输赢二字所能涵盖。应当看到,它对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积极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客运票价上浮一案审理过程中,《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于2001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为价格听证提供了操作依据。
2001年10月25日,国家计委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包括居民用电、铁路和民航客票、电信4大类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将由国家计委主持价格听证。
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的2002年铁路价格听证会如期举行,老百姓对此反应热烈。
2002年春运期间,铁道部根据价格听证会结果对铁路价格进行调整。
“因为票价上涨,自己比平时多掏了9块钱,而为这场官司,你却耗了1年的时间,值得吗?”
面对记者的提问,乔占祥平静地说:“法律的进步需要人们去努力和推动,而大的变化需要小事情一点一滴的影响。这个案件的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对促进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依法行政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新闻背景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有关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乔占祥在2001年1月17日及22日分别购买的车票共多支付9元。他认为铁道部的《通知》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2001年2月18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3月19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票价上浮通知》。
2001年4月,乔占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为第三人。
乔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铁道部履行转送审查职责;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2001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乔占祥的诉讼请求。
2001年11月15日,乔占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晓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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