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用硫酸伤熊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还在继续。近几天,本报编辑部热线电话不断,社会各界纷纷发表意见,许多有爱心的人还发起了捐款救助受伤熊的活动,清华学子的“良心救助”更是为人瞩目。社会的热切关注令我们备感欣慰,因为市民心里都有一把尺子——公民道德。小而言之,公民道德建设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及生活质量;大而言之,公民道德建设关系到我国先进文化的发展,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都具有重要意义。
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几位教育专家、法学专家及动物学家,请他们从不同角度探讨公民道德的培养、公民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以及动物保护的意义。
道德建设应从学校和家庭抓起
北京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家教研究会副秘书长闵乐夫
当前,在我们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非常重视学生的智育,注重给学生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对学生的爱心培养和道德建设却有所欠缺。独生子女只知道接受别人的爱,并视为当然,这种教育背景下培养的学生,易形成冷漠、残忍的情感,对生命不珍惜、形成不良性格。我就曾见过小孩若无其事地把蚂蚁踩死、把蛤蟆腿扯断。所以,在学校和家庭教育中要有情感教育和尊重、敬畏生命的教育,花鸟虫鱼、一切生命都与我们共生于惟一的星球,共享阳光空气,同享生的权利,应得到人类的保护。
公民道德是因为情感而产生的自律行为,不是人所强迫的。道德丧失,只能走向违法和犯罪。一个高材生为了验证关于硫酸和熊的嗅觉知识,就可以随意践踏生命,这种做法丧失了基本的道德情感。道德建设对个人的成长及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试想,如果一个人没有爱心,特别自私,怎么可能全身心爱他的伴侣?怎么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安全和爱?
-道德素质的提高还需法律作后盾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教授马登民
从法律上讲,刘海洋的这种行为是对自身行为的放任,这种放任从主观上讲是间接故意行为,从客观上讲,他也确实投喂食物对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条规定最高量刑可达15年。刘海洋的行为虽然没有触及这一条,但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虽然他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法律了,但他似乎一点也没有意识到。
刘海洋的这种无知代表了目前我国的一部分大学生、也可以说代表了我国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国民道德素质的整体提高,仅仅依靠道德上的调整是不够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作为后盾。目前,我国已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条文,但如何使每一个公民真正知法、守法还需进一步努力。
-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动物保护专家李守先
作为一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得知“硫酸泼熊”事件后,我心里十分难受……
保护动植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目前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在国际上更是敏感的政治问题。要让动物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就要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从学前教育抓起,让社会形成爱护动物、和动物做朋友的风气。
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今后将加强宣传力度,并将把受伤黑熊的照片做成警示牌,提醒市民爱护动物、不要食用野生动物。同时,希望北京动物园加大巡视力度,可以在门票上印上提醒内容,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晨报记者廖厚才、薛晖、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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