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二月二十七日电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案,日前正式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由是“侵犯企业财产权”。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第一起因不满政府定价而正式立案的诉讼。
贝氏在起诉状中认为,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计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三十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将贝氏生产的氧氟沙星片最高零售价定得太低 ,比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定价低很多。贝氏对此不满,要求依法予以纠正。
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其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贝氏认为,他们和日本第一制药、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都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销售的优质药品,其质量、安全性都符合要求。在疗效方面,贝氏和日本的是生物等效的,疗效和治疗周期是相等的。然而,它们的定价相差巨大,有悖于《价格法》的公正原则。
其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贝氏认为,被告单独定价行为是以其自身制定的《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为依据的,而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药品管理法》的执法机构,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因此,被告在单独定价过程中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疗效及安全性等方面的认定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应另行制定标准。
其三,被告滥用职权。贝氏认为,他们与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厂生产的氧氟沙星片在质量、安全性、疗效、治疗周期等方面相同,而被告却依其职权制定一个不平等的零售价格,显然是有失公平公正,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国家计委价格司有关官员表示,他们已经知道贝氏起诉案已立案的消息,但拒绝对该案发表意见。有关专家说,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厂的氧氟沙星片为原研制产品,贝氏的是仿制药品,它们之间价格有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不过差距应该有多大,则值得探讨。
贝氏的律师告诉记者,接下来将进行证据交换等一系列工作,估计到正式开庭还需一段时间。
贝氏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贝庆生向记者表示,该案能够立案,让人振奋,它表明“民告官”不再难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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