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律师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一案,昨天终于尘埃落定。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原判,乔占祥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2001年春运期间,乔占祥购买了两张涨价火车票。他认为铁道部的这一涨价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于2001年1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3月19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票 价上浮并不违法。乔占祥不服,遂将铁道部告上法院,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则被列为第三人。
2001年11月5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乔占祥坚持对票价上浮通知和行政复议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复议行为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因此对于乔占祥要求判令铁道部履行复议期间的转送审查职责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铁道部作出的2001年春运涨价决定,是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其批准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铁道部又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的,该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因而本案并不涉及价格听证及相关问题。乔占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因此案影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昨天的庭审,由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振清亲自担任审判长,市高级法院行政庭的两名副庭长担任审判员。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后,此案审判长、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振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认为,这个案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较为复杂而又典型的案件。尽管此案以乔占祥的败诉而告终,但这一案件诉诸法律审理的全部意义,绝非“输、赢”二字所能涵盖,应当看到此案对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以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积极推动作用。
另据了解,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不久,2001年8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同年10月25日,国家计委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将铁路涨价纳入价格听证范畴;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了2002年铁路价格听证会;2002年春运期间,铁道部根据价格听证会结果,对铁路价格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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