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之夜,震耳欲聋的鞭炮声在省内几个城市此起彼伏。而事实上,今年春节期间,鞭炮声在这几个城市就没有消停过,譬如省会济南。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城市有地方立法明文规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烟花爆竹,我国许多城市明令禁放。济南的禁放就进入了第八个年头。但大家在过了几个感觉不算热闹的年后,“开禁”呼声雀起,一些城市已经吃了回头草,而那些仍然禁 放的城市与“禁放”之初相比,“禁放”宽松了许多,立法几近虚设,大家重新陶醉在农业文明的传统快乐中。在人口日益密集而消防等方面日显脆弱的现代城市,维持这种传统快乐的代价实在太大。农历大年三十到正月初三,短短4天,安徽省合肥市发生火灾近400起,创下该市火灾频率新高,其中90%以上由燃放烟花爆竹引发。
入世后,都在讲与国际惯例接轨。据说,在纽约、巴黎、东京等城市,对给城市造成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且威胁市民人身安全的各类“国粹”,无一例外都严令禁止。为了文明与进步,为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当有这样的眼界和勇气。
没有鞭炮,老百姓觉得年过得没滋没味;有了鞭炮,燃放不慎则惨酿祸端。禁放,断了祸根是一种态度;开禁,讨个欢喜是一种选择。在禁与不禁之间,地方政府显然面对两难选择。但禁放烟花爆竹是一级立法机构通过法律程序立下的规矩,在地方法规修改之前,必须照此办理,执行者和执法者都不能有任何懈怠和放任。当法律规则与传统习俗发生冲突时,作为现代城市的居民,应当首先选择前者。即便开禁体现了“民意”,也应该在提请立法机构修改、完善立法之后再说。事无大小,概莫能外。这体现了法的精神和法的尊严。(盛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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