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别记者侯悦林报道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理轰动一时的原沈阳金德足球二队4名球员故意伤 害、寻衅滋事一案,法院当庭并未宣判。
据沈阳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5月29日晚,沈阳金德足球二队球员王子龙(别名王子)、金雷、韩龙、马 鸥4人到沈阳市大东区珠林桥附近的烧烤摊吃饭。至次日凌晨2时许,金雷因琐事与摊主张胜利发生口角,随后4人对张胜利 和张胜春(系张胜利的弟弟)拳打脚踢
2001年5月31日,金雷和韩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金雷指认,马鸥随后也被抓获。同年6月,一直在逃的 王子龙向公安机关投案。
起诉书认为,4人系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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