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阳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于2001年10月17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为我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据了解,由于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我市违法建筑大量存在的现状。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十分重视对此问题的有效处理,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清拆违法建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仅2001年全市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303万平方米,全面清理了城市主干道两侧、大学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地的违法建筑,拆除了春风路市场、莲花山安置区和竹子林片区等违法建筑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建筑的蔓延。但是,由于处理违法建筑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仅靠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力度是不够的。为此,1998年10月,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的责任,责成各区政府负责并统一组织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该《决定》实施后,全市形成了严肃处理违法建筑的强大合力。在此基础上,市人大于1999年2月颁布了《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清查力度。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市目前的违法建筑主要以村民私房、村镇工业厂房为主。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这2类违法建筑的用途分类和宜宽不宜严、宜轻不宜重的原则,对1999年3月5日以前的违法私房和违法建筑分6类进行处理。包括不予确认产权的、免予处罚免缴地价的、免缴地价只进行处罚的、免于处罚适当补交地价的、适当补交地价进行处罚的、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建房的6个类型。对违法私房未提交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文件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在房地产证中予以注明,并由建房者自行对建筑的质量承担责任。对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处理违法私房、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罚款和地价款,必须专款专用,按比例由区、镇分别支配用于原村民居住区的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
本次实施的两个《规定》对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界限的确定就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之日,也就是1999年3月5日。因此,对深圳市1999年3月5日以后兴建的违法建筑,将不依两个《规定》确权,而给予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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