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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1日13:33 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 卢天娇)的士司机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无岗位服务资格证件人员驾驶出租汽车……这些昔日只在通知文件中出现的约定,被纳入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为加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包括总则在内,共分6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出租
汽车经营权及其转让问题、担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条件及义务、驾驶员及乘客的责任和义务、车辆和站点的安全及设置、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特别对过去经常出现的一些纷争问题,比如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拍卖、车型选择、载客停靠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又讯(记者卢天娇)为保障《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昨天,运管部门邀请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等部门负责人员和税务、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协会及10多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座谈《条例》实施方面的有关情况。

  《条例》实施的目的及意义得到完全认可,遗憾的是,直到《条例》正式实施,仍然有机场、火车站等地点的相关管理单位,没有落实《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座谈中,10多名出租汽车司机反映说,《条例》第五章关于车站与站点的第38条明确规定,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免费候客营业站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商业中心和主要道路上,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原则,确定出租汽车禁停路段和非禁停路段,并在禁停路段设置明显禁停标志。可是,到目前为止,《条例》在报纸上正式公布已经有2个多月的时间了,机场、火车站仍然没有出租汽车免费候客营业站点,商业中心和主要道路上,也看不到出租汽车禁停的标志,这是不是说《条例》只约束运输企业和司机,而对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不起作用?一名司机说,他在火车站广场停车时,被广场保安罚了100元,可是开给他的罚单内容却是治安处罚,他不明白自己停车如何影响治安了。

  座谈会中,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反映了一些有关车票成本、检测费用等方面的问题,但集中的问题是,不能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逃避在《条例》规定之外,《条例》面前人人平等。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等部门负责人员当即表示,尽快核实并落实大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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