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头版报道了《偷电人碰到“查表人”……》,就极个别人的偷电行为,记者专门走访了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蒋前。蒋主任说,本市电力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前往检查用电现场时,明确规定一定要出示《用电检查证》,而且检查人员不会单独执行检查任务;检查中一旦发现有窃电行为,也不会直接罚款,而是当场发给窃电者“违章用电处理通知书”后,责令其到供电部门接受处理。他提请广大用户,要自尊自爱,做自觉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电力管理部门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窃电行为的人员,将给予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 予奖励。(记者丁昌华)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九章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电力公司《关于严禁窃电通告》第五要点: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在用电现场检查中,发现并确认单位或者个人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窃电者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由供电企业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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