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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安居 安徽省出台廉租房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1日14:2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罗建华)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配租住房)。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所在市、县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

  《办法》规定,对接受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当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配租住房协议,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权,并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对接受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月发放。

  为切实监督廉租住房的使用,《办法》还规定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另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停发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在3个月内退还配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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