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从今年2月25日起调整本市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同价后各类用户的电价水平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电价0.41元,非居民照明电价0.60元,商业用电0.60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42元,大工业用电0.395元,农业生产用电0.428元。
上述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根据国家规定,我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范围是:电力部门直供的城市和农村各类用户(执行开发区电价的用户除外)。
以上措施,除居民以外的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自今年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即: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从今年3月1日起购买的电量按同价后的价格执行;每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从今年3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和同价后的价格收费;对双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从今年3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和同价前后的平均价格收费,自今年4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和同价后的价格收费。(记者柴宴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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