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1日电(记者郭莹玉)曾经震惊全国的广东“制售劣质大米案”近日审结。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各判处刘维弟和刘燕芳夫妇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
初中文化程度的刘维弟和刘燕芳是广东揭东县人,两人共同经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的泰京米业加工厂。
去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由两人生产、销售 的大米267,9吨。经卫生部门检验,大米的黄曲霉素超标。
此案于今年1月9日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刘燕芳夫妇认为,“泰京”仅有零售的卫生许可证。两人也知道
大米进入市场前须经由粮食检测站检测达标才可,也与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签订特约检测协议,但却没有送检,刘燕芳仅凭
手感,目测就断定大米达标。而刘维弟则称“泰京”没有办理生产、批发大米的卫生许可证是卫生部门的错误。两人的辩护人
辩称不达标的米是原料米,尚未流入市场;流入市场的大米未经检测不达标就不能定两人的罪,所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维弟和刘燕芳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管是原料米还是成品米)均应符合
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证据证实两人仅有零售的卫生许可证,而没有生产、加工、批发的卫生许可证,却进行生产、加工、批
发大米的经营,在明知大米须经检验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自己的目测、手感的违规操作来检验大米的卫生标准,而以目测、手
感的检验方法很难判断出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两人签订的检测协议和实际操作的检验方式可反映出两人的主观上的故意和实
施的客观行为,且两人对可能造成的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法院还认为,此罪
并不要求出现预期效果,凡是实施了行为,有潜在的隐患即可构成本罪。故对辩护人认为两人罪名不成立,主观上无罪过等辩
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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