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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划伤5岁女童获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4日13:13 成都商报

  成都商报03月04日讯 (记者李迎春)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岁女童刘柳人身伤害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施害方及幼儿园所属的厂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0万多元。此案一审时,法院仅判令施害方单方承担7万多元的赔偿。

  2001年3月12日晚,刘柳与爸爸到某厂办幼儿园内的图书馆借书。此时,4岁多的郝伟捡起地上一块玻璃碎片,跑到刘柳身边,不慎将刘柳的左眼划伤。刘柳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被鉴定左眼球萎缩,伤残等级5级。 二审法院认为,幼儿园所属厂方明知其在幼儿园等公共场所残留玻璃会导致幼儿的伤害,而不进行清扫,对刘柳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令幼儿园所属的厂方承担32065元的赔偿。(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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