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5元送票费,竟蕴藏着巨大的利润空间,这是记者始料不及的。
3月1日上午,记者就火车站是否应该开展订票送票业务的问题,电话采访了铁道部运输局客运营销处的陈处长。陈处长表示:对于火车站是否必须开展订票送票业务,铁道部并无明文规定,各站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虽然网上订票和电话订票是未来客票销售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春运时这两种订票方式就不适用,因为通过网络 或电话很难识别票贩子与普通旅客的身份,铁道部还是提倡发挥客运售票的主渠道作用,即由火车站的售票厅售票。在开展订票业务的车站,如果不发生送票业务,不得收取“送票费”。
陈处长在提及“送票费”的问题时,说了一件令人吃惊的事情。他说:铁路部门之所以提倡由车站自己的售票点作为售票的主渠道,一个主要原因是,如果通过代售点售票对方会加收代售费(各地大都按5元最高限额收取),这会加重旅客的负担。别小看几元钱的“代售费”,积少成多,加起来数额惊人。他举例说,四川某县的火车票代售点一年的“代售费”(即客票销售服务费)收入就有1000多万元,当地政府已将这笔款项列入了财政预算。
与陈处长所说的“主渠道”理论相悖的是,一些火车站还是与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合作开设了大量的代售点,比如石家庄火车站,目前在全市就设有12个火车票代售点。以陈处长所说的四川某县相比,石家庄的客流应该不会比其低,相信这些代售点的收益不会太少。那么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火车站方面为什么会拱手相让呢?国家计委和铁道部在2000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销售服务费应全额作为代理售票点的营业收入,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收入分成。”作为企业,火车站为什么肯把自己“嘴里的肥肉”眼睁睁白送给别人,真的是为了方便群众,还是另有隐情?(本报记者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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