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群)今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影响的,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行政处分。省政府近日转发省监察厅、环保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首次就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指出,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凡违反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违反
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非法干 预、限制环境监督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放任、袒护、纵容的;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
治理、减产、停产、停业、关闭决定的;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或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削减计划的;拒绝、妨
碍依法进行环保检查、调查、验收,或者在接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有直接责任的分管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偷排污染物,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
染物超标排放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不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将
给予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主要负责人、有直接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对违反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案不查,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规定还对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作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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