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书喜)从今年2月起,凡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将可得到不同程度的奖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订的《奖励办法》,为举报者提供了正式的奖励政策依据。
制订这一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旨在进一步鼓励公民揭发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对举报人的奖励分4个有功等级:一级举报指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指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级举报指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了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级举报指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是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对于货价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货值1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酌情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奖励;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已经施行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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